安全帽检验规则
安全帽检验规则
生产
安全帽检验规则
生产安全帽的工厂须经国家指定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安全帽出厂按批量2000--20000顶抽验,一批不足2000顶仍以一批计算。
工厂按分类号进行抽验时,有一顶不合格,加倍抽验,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工厂申请测试时,只按实际达到的性能出分类号测试证明。
国家检验部门抽验工厂产品时,应有省、市检验部门或工厂代表参加。产品质量降低时,国家检验部门应指导工厂提高产品质量,对不按标准生产、产品质量下降的工厂有权提出批评、警告、通报。严重的可建议发证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采购、监督和管理
安全帽的采购:企业必须购买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购入的产品经验收后,方准使用。
安全帽不应贮存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处所,更不可和硬物放在一起。
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计算。
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两年。
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
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
企业安技部门根据第11.3条规定对到期的安全帽,要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以后每年抽验一次,抽验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即报废。
省、市劳动局主管部门对到期的安全帽要监督并督促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